工程案例|Case
中国废水治理资金、行政、法律保障措施
来源:东隆环保科技 日期:2014-07-31
在治理废水的过程中, 要避免将水环境整治工作同行政强制措施完全等同起来。要加大监督检查执法力度, 强化城市废水处理厂设施的的运行管理和监督, 建立政府节能减排工作问责制, 在整治的过程中, 要更多地采用经济手段, 调动排污单位的内部积极性, 完善政策, 形成激励和约束机制,使污染物达标排放和综合治理, 成为企业主动、自发、自愿的行为。这样不仅能够减少行政强制执行的费用, 而且可以减少以至杜绝企业弄虚作假、追求形式上的达标和保留实质上污染行为的发生, 从而有效地提高有关法律法规执行的有效性。
由于经济和法制的滞后, 中国废水防治工作一直以健全法制、加强环境道德教育为主, 经济处罚为辅。1996年, 全国人大对5废水防治法6进行了修订,修订后的5废水防治法6集中体现了中国废水防治, 由分散治理为主, 转向集中控制与分散治理相结合, 由末端治理为主转向全过程控制、清洁生产, 由单一的浓度控制, 转向浓度控制和总量控制相结合, 由区域管理为主, 转向区域管理与流域管理相结合的指导思想的转变。国务院规定, 全国所有工业污染源都要做到达标排放, 对新建企业实行三同时制度, 这为进一步加强废水的防治工作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。今后工作的重点应是加强监督管理和强化执法, 真正做到有法必依, 违法必究, 最终实现水体变清, 保障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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